2022年尾聲之際,小編最近收到許多客戶反饋:其下游的歐盟進口商要求他們提供符合歐盟法規(EU)2020/878要求的SDS。
進口商為什么突然這么急迫地要求更新SDS?在此小編給大家做一下關于歐盟法規(EU)2020/878要求的SDS的解析。
歐盟已于2020年6月29日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 (EU) 2020/878法規,修訂了REACH法規 (EC) No 1907/200附件II關于編制安全數據表(SDS)的要求。此修訂法規原定于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并直接適用于歐盟成員國。由于考慮到SDS的更新可能對企業造成負擔,修訂法規規定給予企業2年的過渡期,即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企業仍可以按照REACH法規附件II在2015年發布的修訂法規 (EU) 2015/830的要求提供SDS。
因此,從2023年1月1日起,輸歐產品SDS務必更新以符合EU 2020/878新要求,否則產品將無法進入歐盟市場。
SDS新要求主要包括以下7條:
于SDS第1.1節PCN通報產品體現唯一配方標識符 (UFI);
于SDS第3節與第9節納米產品必須說明其納米形態/顆粒特性等信息;
于SDS第2.3節、第11.2節和第12.6節必須說明產品是否有內分泌干擾特性;
于SDS第3節注明包含CLP附件VI中的屬性(特定濃度限值、乘數因子(M 因子)和急性毒性估計值);
需要披露引發補充危害聲明EUH208的成分;
更新必須披露的非危險和分類混合物:
較低濃度的致敏物、致癌物(類別2)和生殖毒素。
根據歐盟法規EU 2017/2100(3) 或歐盟法規EU 2018/605被確定為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的濃度≥ 0.1%的物質。
與GHS保持一致。
SDS第9節理化性質信息要求與GHS要求一致;SDS第14.7節細化散裝海運信息等。
關于SDS:
SDS(Safety Data Sheet)安全數據表,也叫安全技術說明書。是化學品生產、貿易、銷售企業按法律要求必須向下游客戶和公眾提供的有關化學品特征的一份綜合性技術文件,包括了化學品組分信息、理化參數、燃爆性能、毒性、環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方式、存儲條件、泄漏應急處理、運輸法規要求等方面的信息。SDS作為傳遞化學品理化危害等信息的載體,隨著世界各國對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制化建設重視程度的提高,其在化學品安全管理中的地位變得越來越重要,已成為化學品必須具備的技術文件。在許多國家,化學品以及含有化學品的產品具備合規的SDS,以及在此類產品整個生命周期使用和傳遞SDS是一項法規要求,如歐盟REACH法規、中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等都提出了相應要求。
SDS執法計劃(REF-11):
新SDS編寫法規出臺后,歐盟執法論壇計劃開展第十一次聯合執法行動(REF-11),此次REF-11將重點檢查SDS是否符合修訂后的REACH附件II中的新要求(2023年生效)。執法論壇將于2023年進行執法審查,2024年完成審查報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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