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4日,歐盟委員會采納一項POPs修訂草案,該草案于2023年12月4日發布,旨在修訂POPs中PFOS的限制要求。經過一年多的評估與磋商,歐盟委員會終于采納了該草案,下一步將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POPs修訂法規,正式修訂PFOS的限制要求。以下為修訂前后對比:
章節 | 現行要求 | 修訂草案 |
物質 | 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 CF1SO,X(X=OH,金屬鹽(O-M+),鹵化物,酰胺以及其他衍生物,包括聚合物) | 全氟辛烷磺酸(PFOS)、其鹽類及 PFOS 相關化合物 CFSO,X(X=OH,金屬鹽(0-M+),鹵化物酰胺,以及其他相關化合物,包括聚合物) |
作為中間體使用 時的特定豁免或 其它規定 | 1.就本條而言,第 4(1)條第(b)點適用于 PFOS 濃度等于或小于 10mg/kg(以重量計 0.001%)的物質或混合物。 2.就本條而言,第 4(1)條第(b)點適用于 PFOS 含量低于 0.1%(不同部件中 PFOS 的含量之和)的半成品物品或物品的部件,或涂層材料中 PFOS含量低于1ug/m’的紡織品和其他涂層材料。 3.2010年8月25 日前已經投入使用的含有PFOS的物品可繼續使用。第 4(2)條中第3,4小段適用于以上第2 點所涉及的物品。 4.如果將釋放到環境中的量能夠最小化,則在2025年9月7日前允許 PFOS用于以下用途的生產和投放:在閉環系統中用于非裝飾性六價鉻鍍層防霧劑。如果使用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成員國在2024年9月7日之前向歐盟委員會報告消除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進展并證明該用途繼續使用的合理性,經委員會審核,評估后于 2025年9月7日前決定是否進一步延長豁免期限(最長5年)。5.如果此類豁免涉及到歐盟議會和理事會指令2008/1/EC范圍內的設備的生產或使用,則PFOS排放到環境中的量采用在理事會關于綜合污染預防與控制的指令 2008/1/EC的第 17(2)節,第2段形成的相關的最佳技術來降到最低。 -旦這些標準被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采用,則它們將被用作分析測試方法,以證明物質,混合物和物品符合第1和第2點的要求。任何其他可證明與之等效的分析測試方法可作為 CEN 標準的替代標準。 | 1.就本條目而言,第 4(1)條第(b)點適用于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 PFOS 或其任何鹽類的濃度≤0.025 mg/kg(0.0000025%)的情況。 2.就本條目而言,第 4(1)條第(b)點適用于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所有 PFOS 相關化合物濃度總和≤1mg/kg(0.0001%)的情況。 3.2010年8月25 日前已經投入使用的含有PFOS 的物品可繼續使用。第4(2)條中第 3,4小段適用于以上第 2點所涉及的物品。 4.刪除。 5.刪除。 |
POPs法規作為輸歐產品的普適性法規,若企業違反POPs法規的限制要求可能面臨罰款、召回等處罰,所以相關企業應密切關注POPs法規的后續更新動態,及時調整生產工藝,確保產品的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