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5日,歐盟官方公報發布法規(EU) 2025/843,修訂歐盟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法規(EU) 2019/1021,在POPs法規附錄I的A部分新增2-(2H-苯并三唑-2-基)-4,6-二叔戊基苯酚(UV-328)的限制要求。該法規于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后第20日起生效。
主要更新內容如下:
物質 | CAS號 | 中間用途或其他規范的特殊豁免 |
2-(2H-苯并三 唑-2-基)-4,6- 二叔戊基苯酚 (UV-328) | 25973-55-1 | 1.就本條目而言,第 4(1)條(b)點適用于在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中, (a)2025年8月4日起 UV-328 濃度≤100 mg/kg(0.01%重量比); (b)2027年8月4日起 UV-328 濃度≤10 mg/kg(0.001%重量比) (c)2029年8月4日起UV-328 濃度≤1 mg/kg(0.0001%重量比) 2.作為豁免,以下用途含有 UV-328 的物品允許投放市場: (a)陸地機動車輛,直至2030年8月4日; (b)陸地機動車輛、工程機械、軌道交通車輛的工業涂料,以及大型鋼結構的重型涂料,直至2030年8月4日; (c)采血管中的機械分離器,直至2030年8月4日; (d)偏振器中的三醋酸纖維素薄膜,直至 2030年8月4日 (e)相紙,直至2030年8月4日; (f)民用和軍用飛機,直至2030年8月4日; (g)以下任何設備的備件: (i)陸地機動車輛; (ii)用于農業、林業和建筑的固定工業機械; (iii)用于非醫療用途的分析、測量、控制、監測、測試、生產和檢查的儀器中的液晶顯示器 若 UV-328 最初用于以上設備的生產,則可繼續使用直至其使用壽命結束或2043 年禱倨移頎臉朵抵炭2月 31 日(以較早者為準)。 (h)以下任何設備的備件: (i)法規(EU)2017/745 以及(EU) 2017/746 范圍內的設備中的液晶顯示器 (ii) 用于分析、測量、控制、測試、生產和檢查的儀器中的液晶顯示器若 UV-328 最初用于以上設備的生產,則可繼續使用,直至使用壽命結束; (i)若 UV-328 最初用于生產民用和軍用飛機的備件,則可繼續使用,直至 2030年 12月31 日; 3.在第 2(a)至()段規定的相關豁免到期當天或之前,在歐盟已經使用的含有 UV328 的物品可以繼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