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便開始制定與降解塑料相關的標準,目前共有14項與生物降解塑料相關的標準。
前期,國內發展以國內產品為主,所以在前期的標準制定方面并未與國際接軌。后期,在國家科技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部門的支持下,在全國塑料制品標準化中心生物分解材料工作組、中國塑協降解塑料專委會等單位的努力下,最終建立了與國際接軌的相關降解塑料的認證標準及其檢驗方法,有了這些相關標準的建立,我國生物降解塑料的發展也有了很大的發展。
降解塑料標準體系的重要性
自生物降解塑料出現,對于其性能的質疑和概念的混淆就一直存在,主要是由于在其發展之初沒有科學的測定方法和標準對產品進行約束和界定。如 “生物基材料”、“生物降解塑料”、“可堆肥材料”三者的概念及關系就經常被人們混淆。
生物基材料指的是由來自生物質的原料制備的塑料。但不是所有生物基材料都是可生物降解或可堆肥的,也不是所有可生物降解塑料都是生物基材料。
生物降解塑料是指在自然界如土壤和/或沙土等條件下,和/或特定條件如堆肥化條件下或厭氧消化條件下或水性培養液中,由自然界存在的微生物作用引起降解,并最終完全降解變成二氧化碳或/和甲烷、水及其所含元素的礦化無機鹽以及新的生物質的塑料。
而可堆肥材料還要求其最后形成的堆肥中重金屬含量、毒性試驗、殘留碎片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因此,生物降解檢測方法與標準體系的建立就顯得尤為重要,它不僅有助于產業的健康發展,促進市場快速形成,推動行業迅速成長,更有利于產品走向國際市場。
1.中國標準:GB/T 19277
2006年《降解塑料的定義、分類、標志和降解性能要求》標準規定了降解塑料標識應該包含產品的主要原料和組成信息,塑料的降解類別或降解方式,以及標準號;而且關于降解塑料的定義以及生物降解性能和崩解性能的定義更為明確:
A. 生物降解性能:規定可控堆肥材料在有氧堆肥條件下最長6個月內,必須60%以上最終轉化為二氧化碳、水和礦物質。
B. 崩解性能:規定可控堆肥材料可使用的最大厚度,該厚度下的可控堆肥降解材料在有氧堆肥條件下,最長12周內,必須瓦解成90%以上可通過22mm篩網的碎片。
在該標準的基礎上,全國塑料制品標準化中心生物分解材料工作組(BMG) 分別與BPS和BPI簽署了生物降解塑料檢測結果和標識互認降解備忘錄。該備忘錄的簽署,使得我國生物降解塑料的發展進一步與各國際協會接軌,同時也意味著BMG體系的標識獲得了國外協會的認可。
2.美國標準:ASTM D6400
生物降解制品研究所(BPI) 主要從事美國生物降解塑料的開發、生產以及推廣等工作,同時美國實驗材料協會(ASTM)與生物降解制品研究所(BPI) 專門成立了分技術委員會來完成可堆肥生物降解塑料的相關標準認定。ASTM D6400 《堆肥化塑料的規范》為美國現行可堆肥降解塑料標準。結論主要包括生物降解、崩解和生態毒理性能3個方面:
A.生物降解性能:對于單一聚合物,規定可降解堆肥材料在有氧堆肥條件下,最長12個月內,必須60%以上最終轉化為二氧化碳、水和礦物質。而對于共混物,規定可降解堆肥材料在有氧堆肥條件下,最長12個月內,必須90%以上最終轉化為二氧化碳、水和礦物質。
B.崩解性能:規定了可降解堆肥材料可使用的最大厚度,此厚度下的可降解堆肥降解材料在有氧堆肥條件下,最長12周內,必須瓦解成90%以上可通過22mm篩網的碎片。
C.生態毒理性能:特選植物在引入可降解堆肥降解材料的堆肥分解物質后,達到90%以上的原有成活率和生物性狀。
3.日本標準:JISK6950
日本從事生物分解材料標準、推廣和技術發展的是日本分解塑料研究會(BPS) ,目前BPS包括樹脂生產商、加工商、成品生產商及貿易機構。在1999年BPS推出了食品包裝用Greenpla安全評價體系的計劃。在1994年日本制定了日本工業方法.標準JISK 6950。其執行規范如下:
A.化學物質限制:規定了可降解堆肥材料的有機物質和重金屬最低含量。
B.生物降解性能:規定了可降解堆肥材料在有氧堆肥條件下必須60%以上最終轉化為二氧化碳、水和礦物質,具體時間跨度沒有明確規定。
C.崩解性能:規定了可降解堆肥材料可使用的最大厚度,此厚度下的可降解堆肥降解材料在有氧堆肥條件下,最長12周內,必須瓦解成90%以上可通過22mm篩網的碎片。
D.生態毒理性能:特選植物在引入可降解堆肥降解材料的堆肥分解物質后,達到90%以上的原有成活率和生物性狀,或者是蚯蚓在引入可控堆肥降解材料的堆肥分解物質后,達到90%以上的原有成活率和生物性狀。
4.澳大利亞標準:AS 4736